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簡字第4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琪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李進財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7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本件因上訴人聲明不服原判決,是核上訴人之上訴利益,
應以其請求廢棄原審判決之範圍為據,即新臺幣(下同)65萬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5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張淑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嬿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