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4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4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積欠租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四四○號
原告丙○
乙○右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貳萬叁仟柒佰壹拾伍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叁佰陸拾萬元(原告起訴時原請求給付新台幣貳佰壹拾陸萬元,嗣追加請求被告按月給付新台幣壹萬貳仟元,本院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十四條規定推定系爭房屋之使用年限尚有十年,故追加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肆拾肆萬元,合計新台幣參佰陸拾萬元),折合銀元壹佰貳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壹萬叁仟貳佰元,折合新台幣叁萬玖仟陸佰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貳萬叁仟柒佰壹拾伍元,尚欠新台幣壹萬伍仟捌佰捌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二人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之日起七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七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官林金灶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七日
法院書記官莊何江

相關權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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