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2年投刑簡字第29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妨害投票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二年度投刑簡字第二九七號
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
乙○○甲○○右列被告因妨害投票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二年度選偵字第一號、第二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丙○○、乙○○、甲○○共同以非法之方法,使投票發生不正確之結果,丙○○、甲○○各處有期徒刑陸月,乙○○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參佰元折算壹日。均褫奪公權貳年。乙○○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與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一百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第三十七條第二項,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八條第三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所示。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向本庭提起上訴(須附繕本)。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七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孫于淦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七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條第一項
(妨害投票正確罪)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投票發生不正確之結果或變造投票之結果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