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1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五一號
聲請人台灣土地銀行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丙○○相對人乙○○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陸仟肆佰肆拾伍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四九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審查後,聲請人支出之訴訟費用為(一)裁判費:新台幣(下同)六千一百五十三元,(二)郵費:二百二十四元,(三)本件程序費用:六十八元,共計六千四百四十五元,是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七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黃益茂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七日~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