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9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解除買賣契約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911號原告 陳紫籐 原告與被告 楊世源 間解除買賣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調解不成立後30日內起訴者,當事人應徵之裁判費,得以其所繳調解之聲請費扣抵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77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裁判費2,000元,應再補繳21,770元。至訴之聲明第1項有關「原告與被告間買賣契約解除」之記載,經核,應係原告就本案訴訟攻擊防禦方法之主張,爰暫不併計該價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4月11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4月11日
書記官葉明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