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抗字第3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6年度抗字第319號抗告人 李坤鎔 抗告人與相對人苗栗縣政府稅務局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不服民國
106年6月20日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48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送達本裁定正本翌日起5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7月21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謝說容
法官游文科法官陳宗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淑芬中華民國106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