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10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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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1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聲字第一0三號
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壹月。
理由受刑人甲○○分別因妨害自由、竊盜、脫逃、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十四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蘇錦秀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曾家祥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