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2年度嘉簡字第33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嘉簡字第33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官朝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闞全喜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二十一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拾肆萬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捌佰壹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
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2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楊朝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莊良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