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2年度中簡字第215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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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中簡字第2157號
  原   告  劉忠良
  被   告  吳明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9月2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貳萬元,及自民國101年5月7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叁佰貳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持有被告於民國101年5月6日所簽發如附表
所示票面金額新臺幣(下同)220,000元、付款人為國泰世
華商業銀行崇德分行、票據號碼為AK0000000號支票乙紙(
下稱系爭支票),未料原告屆期提示,竟因存款不足而不獲
支付,經原告屢次催討,均置之不理,為此爰依票據上之法
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220,
000元,並自101年5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6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支票及印章都是伊的,惟系爭支票係訴外人郭明
鈺未經伊授權開的,因 郭明鈺 之前幫伊作帳,故將支票及印
章交給郭明鈺,伊支票以前都是伊自己開的,原先係工程款
在用,於帳戶有錢時才會開,因98年間伊帳戶裡沒有工程款
,因此沒有注意,伊是被害人,已對郭明鈺提起刑事告訴等
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按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支票發票人應照
支票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票據法第5條第1項、第126條分
別定有明文。又,代理權之限制及撤回,不得以之對抗善意
第三人。但第三人因過失而不知其事實者,不在此限,民法
第107條亦定有明文。又票據係文義證券,在票據簽名者,
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票據法第10條第1項規定:「無代理
權而以代理人名義簽名於票據者,應自負票據上之責任」即
本此義,同條第2項所載,越權代理與上述無權代理規定於
同一條文,當然仍係指代理人簽署自己之名義者而言,若本
人將名章交與代理人,而代理人越權將本人名章蓋於票據者
,自無本條之適用。如謂未露名之代理人須負票據之責任,
必將失去票據之要旨,故票據僅蓋本人名義之圖章者,不能
依票據法第10條命未露名義之代理人負票據之責任,至本人
應否負責,應依本條以外之其他民事法規法理解決之(最高
法院51年台上字第1326號判例、89年度台上字第901號判決
意旨參照)。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情節
相符之支票、退票理由單、營業人統一編號查詢結果為證,
應堪信為真實。被告對於系爭支票上之發票人之印章、印文
為真正不予爭執,惟以上開情詞置辯。惟查,被告於本院審
理時自承:「(問:為何將支票、印章交給郭明鈺?)因為
之前都是他在幫我做帳。支票以前都是我自己開的,我帳戶
有錢我才會開,98年間,我的帳戶裡面都沒有工程款,我就
沒有注意。」等語。據此,被告既請郭明鈺做帳,並將支票
、印章交付予郭明鈺,郭明鈺並持以開立系爭支票交付予原
告調現,則原告自屬善意之第三人,被告上開所辯,尚不得
以對抗原告。被告以郭明鈺未經伊授權開立系爭支票予原告
,伊是被害人云云為由,而拒絕給付票款,即非可採。被告
既自承系爭支票及其上發票人之簽名為真正,被告即應就支
票文義負發票人之清償責任。
四、次按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
示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6釐計算,票據法
第133條規定甚明。從而,原告本於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
被告給付220,000元,及自如附表所示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至原
告請求被告給付自101年5月6日起之利息部分,因系爭支票
之提示退票日為101年5月7日,有該退票理由單在卷可按,
則原告請求提示日前之利息部分,即與票據法第133條規定
不符,無從准許,應併予駁回。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220,000
元,及自101年5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
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其餘逾此部分之請求,為
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本件訴訟費用額確定為2,320元
(即原告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應由敗訴之被告負擔。
七、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
,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
執行。
中華民國102年9月16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顏世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
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2年9月16日
書記官
附表:
┌──┬──────┬─────┬─────┬─────┬──────┐
│編號│發票日│付款人│票號│票面金額│提示日期│
││(民國)│││(新臺幣)│(民國)│
├──┼──────┼─────┼─────┼─────┼──────┤
│1.│102年5月6日│國泰世華商│AK0000000│220,000元│102年5月7日│
│││業銀行崇德││││
│││分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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