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嘉簡字第209號
原 告 黃世聰
訴訟代理人 黃裕中 律師
被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重球
訴訟代理人 郭銘章
蔡明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九日上午十時
三十分,在本院嘉義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
中華民國102年9月12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楊朝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9月12日
書記官莊良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