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埔簡字第1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黃淑玫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全宏食品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6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萬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壹萬陸仟參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4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 官 張家豪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連歆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