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壢簡聲字第152號
聲 請 人 郭黎平 妹
相 對 人 郭美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此項規定依非訟事件法第5條於非訟事件準用之。
民法第97條之聲請公示送達事件,不知相對人之居所者,由
相對人最後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此亦為非訟事件法第66條所
明定。
二、查本件相對人最後住所地係在新北市,此有戶籍資料附卷可
稽,依上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
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
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8月4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游智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8月4日
書記官黃晴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