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埔小字第6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張國昌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彭金福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106年7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
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仟
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
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4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 官 張家豪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連歆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