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重訴字第3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佣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重訴字第347號原告即反訴被告 亮碧思 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丙○○
樓訴訟代理人 葉民文 律師被告即反訴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陳憲鑑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佣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反訴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反訴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5第
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反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7年11月4日裁定命反訴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7年11月10日送達反訴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反訴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又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依據,均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1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清怡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木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11月27日
書記官劉璟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