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司票字第8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票字第854號聲請人喜揚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永泰 相對人 何鳴展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何鳴展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非訟事件法第5條並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次按票據法第123條所定執票人就本票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事件,由票據付款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194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所提出之本票6紙,已載明戶籍地為新北市○○區○○○道○○號六樓,依前揭說明,本件應由板橋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有違誤,爰依職權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5月16日
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5月9日
書記官朱小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