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聲字第3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聲字第3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限期命起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聲字第363號聲請人即債務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南區辦事處法定代理人 吳宗明 相對人即債權人 夏黃瑞蓮 當事人間請求限期命起訴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4月20日所為之裁定,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法定代理人 李政宗 」之記載,應更正為「法定代理人吳宗明」。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5月16日
民事審查庭司法事務官林佳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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