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1年度上訴字第20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1年上訴字第20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二О一八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右上訴人因公共危險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一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官許國宏
法官林勤純法官洪光燦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陳玉嬋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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