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0年度保險上字第5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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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保險上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保險上字第五六號
上訴人甲○○被上訴人幸福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簡松棋 訴訟代理人 黃中謙
胡叔伶 右當事人間因給付保險金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九十一年十月四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一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張宗權
法官陳永昌法官吳秀美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七日
書記官常淑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