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審訴字第1743號刑事宣示筆錄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審訴字第1743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98年度審訴字第1743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陳瑞明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起訴案號:98年度毒偵字第2030號),於中華民國98年8月14日下午5時,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劉為丕書記官陳淑瓊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甲○○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伍包(驗餘合計淨重零點陸叁公克,空包裝總重壹點貳貳公克)均沒收銷燬之,如附表編號一、二所示之物均沒收;又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扣案如附表編號二、三所示之物均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伍包(驗餘合計淨重零點陸叁公克,空包裝總重壹點貳貳公克)均沒收銷燬之,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二、犯罪事實要旨:㈠甲○○有下列觀察、勒戒、強制戒治處遇及前科:
⒈前於民國88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88年度毒聲字
第4039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88年8月10日釋放出所執行完畢,此次施用毒品犯行,並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88年度偵字第10
91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於同年間(即前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次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88年度毒聲字第5606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再經本院以88年度毒聲字第6127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因其戒治成效經評定為合格,復經本院以89年度毒聲字第1477號裁定停止戒治,且於89年
3月28日停止戒治出所,並付保護管束,嗣經本院以89年度毒聲字第4794號裁定撤銷停止戒治,並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而於92年1月11日強制戒治期滿執行完畢,該次施用毒品犯行,並經本院以88年度壢簡字第116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
⒉①於92年間另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3年度壢簡字第
30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②於93年間又因竊盜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4年度上易字第12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③同年間復因持有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3年度壢簡字第118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④同年間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訴字第
242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7月、3月,並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8月確定,上開②至④案件,另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4年度聲字第1228號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並與①案件入監接續執行,且於95年9月29日假釋出監,所餘刑期交付保護管束,已於95年12月6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之規定縮短刑期後假釋期滿,未經撤銷假釋,其未執行之刑,以已執行論。
㈡詎其仍不知悛悔,復分別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
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98年4月27日上午8時許,在其桃園縣八德市○○街○○巷○○號12樓住處,分別以將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摻入香菸內吸食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以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置入吸食器後用火燒烤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各1次。嗣於同日傍晚5時20分許,在上開住處為警查獲,並扣得供其施用所持有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5包(驗餘合計淨重0.63公克,空包裝總重
1.22公克),及其所有分別或供其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或供其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所用之如附表所示之扣案物。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第38條第
1項第2款。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五、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者,得自收受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華民國98年8月14日
刑事庭法官劉為丕
書記官陳淑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淑瓊中華民國98年8月14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扣案物┌──┬───────┬───┬────────────┐│編號│扣案物名目│數量│備註│├──┼───────┼───┼────────────┤│一│分裝袋│壹個│甲○○所有供其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所用之扣案物。│├──┼───────┼───┼────────────┤│二│削尖吸管│壹支│甲○○所有供其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電子磅秤│壹個│基安非他命所用之扣案物。││├───────┼───┤│││黑色小皮包│壹個││├──┼───────┼───┼────────────┤│三│吸食器│壹組│甲○○所有供其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所用之扣│││玻璃球│壹個│案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