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簡字第25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簡字第25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妨害兵役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4年度簡字第253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宗育上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3年度偵字第3245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陳宗育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之妨害教育召集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7至8行所載「送達陳宗育位在新北市○○區○○路000巷00弄00號之戶籍地,由其母 張素丹 代為收受」,應予更正為「經警以電話通知領取,由其母張素丹至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鶯歌分駐所代為收受,並於同日轉交給陳宗育」;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應予補充「證人張素丹於警詢之證述」為證據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陳宗育所為,係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
4款之妨害教育召集罪。爰審酌被告身為後備軍人,明知其受主管機關教育召集後,應於指定之時、地報到,竟無故逾應召期限2日而未參加教育召集,影響國家對教育召集應召員訓練之國防安全及後備管理之有效性,所為應予非難,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情節、素行、智識程度、生活狀況及犯罪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3月9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法官胡佩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春銘中華民國104年3月10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6條意圖避免教育召集或勤務召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捏造免役、除役、轉役或免除召集原因者。
二、毀傷身體者。
三、拒絕接受召集令者。
四、應受召集,無故逾應召期限二日者。
五、使人頂替本人應召者。無故不參加點閱召集,或意圖避免點閱召集,而有前項第1款至第3款及第5款行為之一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9萬元以下罰金。
國民兵為避免應召集輔助軍事勤務犯第1項之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3年度偵字第32450號被告陳宗育男29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00巷00弄00
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宗育明知自己為新北市後備指揮部列管之後備軍人,依兵役法規定有接受教育召集之義務,且為新北市後備指揮部精誠甲字231604號教育召集之應召員(召集令編號0518),應於民國103年6月5日上午8時整,至新竹縣湖口鄉○○路0段00巷00號(長安營區)向陸軍裝甲兵學校後備戰鬥群摩托化步兵營報到,接受教育召集5日。上開教育召集令並於103年5月21日送達陳宗育位在新北市○○區○○路000巷00弄00號之戶籍地,由其母張素丹代為收受,而為合法送達。詎陳宗育知悉上開教育召集令內容後,於103年6月4日以出國為由,辦理免除本次召集,嗣後因故未出境,竟意圖避免教育召集,未依上開教育召集令之報到時間前往上開地點報到,無故逾應召期限2日仍未前往報到接受召集。
二、案經新北市後備指揮部函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暨待證事實┌──┬─────┬─────────────────┐│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1│被告陳宗育│坦承知悉上開教育召集令,嗣未出國亦│││之供述│未前往上開地點報到之事實。│├──┼─────┼─────────────────┤│2│教育召集令│上開教育召集令於103年5月21日送達被│││受領回執│告之戶籍地,由其母張素丹代為收受之││││事實。│├──┼─────┼─────────────────┤│3│恩樺醫院院│被告於103年6月6日至103年6月9日曾遭│││長出具之文│調派至香港出差,嗣後臨時取消之事實│││書│。│├──┼─────┼─────────────────┤│4│切結書│被告知悉若因故未出境,應依召集令規││││定之報到日期及地點向指定召訓部隊報││││到之事實。│├──┼─────┼─────────────────┤│5│內政部入出│查無被告入出境紀錄之事實。│││國及移民署││││103年8月6││││日移署資處││││雲字第1030││││097408號函││└──┴─────┴─────────────────┘
二、核被告陳宗育所為,係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之意圖避免教育召集而無故逾應召期限2日之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3年12月24日
檢察官黃則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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