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保險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保險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保險字第18號原告 宋雲鋒 訴訟代理人 關維忠 律師複代理人 廖大鵬 律師原告 宋雲釗
宋雲熾 宋范蘭英 宋秀華 宋淑婉 被告 林月紅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上列一人法定代理人 吳東進 上列一人訴訟代理人 陳世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二十一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高明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1年12月20日
書記官陳秀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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