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附民字第20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附民字第2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0年度附民字第203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濂松 被告 黃永忠
陳啟榮 何國雄 上列被告等,因民國100年度上訴字第1851號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5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李麗玲
法官賴邦元法官陳明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葉金發中華民國100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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