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76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聲字第37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376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葉桂英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付字第13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葉桂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經台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201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6月,其中販買毒品罪部分上訴本院以96年度上訴字第522號上訴駁回確定;另犯施用毒品罪,經台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1943號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並經台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9360號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7年6月確定;於96年12月13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0年11月18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司100年11月18日法授矯字第10001285901號函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5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邱同印
法官黃惠敏法官吳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雅加中華民國100年11月25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