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聲字第37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376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曉青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付字第13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曉青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曉青因詐欺罪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25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上訴本院以97年度上訴字第4420號上訴駁回,並經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5662號上訴駁回確定。於民國99年11月8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0年11月18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0年11月18日法授矯字第10001286
77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中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5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蔡新毅
法官林秋宜法官王美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儒萍中華民國100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