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76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聲字第37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376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莊發麟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強盜等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付字第13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莊發麟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莊發麟因強盜等案件,經本院95年度上訴字第2428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8月(竊盜罪)、有期徒刑7年2月(強盜罪),並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7年6月,再經本院96年度聲減字第1003號裁定就竊盜罪部分所處有期徒刑減刑,復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7年4月確定;於民國95年11月3日入監執行。茲經法務部於100年11月18日核准假釋出獄,此有該部矯正司民國100年11月18日,法矯司字第10001284561號函及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一份在卷可稽。
二、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准如聲請人所請,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5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博志
法官陳如玲法官王屏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章大富中華民國100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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