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聲字第37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376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潘虹珠上列受刑人因保護管束案件(聲請案號:100年執聲付字第13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潘虹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潘虹珠因詐欺案件,經本院99年度上易字第1558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於民國99年11月16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0年11月18日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裁定云云。
二、經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函及附件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並無不合。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5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王炳梁
法官黃雅芬法官陳世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佳穎中華民國100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