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聲字第2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29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登宇
(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臺中分監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5年度執聲字第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登宇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柒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登宇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王登宇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決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不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2月23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唐光義
法官王鏗普法官許文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淑秋中華民國105年2月23日附表:受刑人王登宇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1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15年4月,判3│││││次│├────────┼──────────┼──────────┼──────────┤│犯罪日期│103年10月10日│103年10月10日│103年08月25日│││││103年08月27日│││││103年08月30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3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3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3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26653、29520、103│第26653、29520、103│第26653、29520、103│││年度毒偵字第2560號│年度毒偵字第2560號│年度毒偵字第2560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3年度訴第1823號│103年度訴第1823號│104年度上訴字第648號││├────┼──────────┼──────────┼──────────┤││判決日期│104年04月09日│104年04月09日│104年07月20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高法院││確定├────┼──────────┼──────────┼──────────┤│判決│案號│103年度訴第1823號│103年度訴第1823號│105年度台上字第79號││├────┼──────────┼──────────┼──────────┤││確定日期│104年06月15日│104年06月15日│105年01月07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不得易科│不得易科││之案件│不得社勞│不得社勞│不得社勞│├────────┼──────────┼──────────┼──────────┤│備註│臺中地檢104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4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5年度執字│││第11569號│第11569號│第2070號│││││││││││└────────┴──────────┴──────────┴──────────┘附表:受刑人王登宇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4│5││├────────┼──────────┼──────────┼──────────┤│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年8月,判4│有期徒刑7年10月││││次│││├────────┼──────────┼──────────┼──────────┤│犯罪日期│103年09月07日│103年09月18日││││103年09月18日│││││103年09月15日│││││103年09月16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3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3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26653、29520、103│第26653、29520、103││││年度毒偵字第2560號│年度毒偵字第2560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4年度上訴字第648號│104年度上訴字第648號│││├────┼──────────┼──────────┼──────────┤││判決日期│104年07月20日│104年07月20日││├───┼────┼──────────┼──────────┼──────────┤││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確定├────┼──────────┼──────────┼──────────┤│判決│案號│105年度台上字第79號│105年度台上字第79號│││├────┼──────────┼──────────┼──────────┤││確定日期│105年01月07日│105年01月07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不得易科│││之案件│不得社勞│不得社勞││├────────┼──────────┼──────────┼──────────┤│備註│臺中地檢105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5年度執字││││第2070號│第207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