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度聲字第24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聲字第2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24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瓊姿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5年度執聲字第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瓊姿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拾壹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瓊姿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陳瓊姿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決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不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2月23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唐光義
法官王鏗普法官許文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淑秋中華民國105年2月23日附表:受刑人陳瓊姿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16年│││││(判2次)│├────────┼──────────┼──────────┼──────────┤│犯罪日期│102年04月20日│102年10月01日│102年07月22日│││││102年08月21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2年度毒偵│臺中地檢103年度毒偵│臺中地檢102年偵字第││年度案號│字第1333號│字第384號│22590、24351、26867│││││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3年度上訴字第63號│103年度訴字第404號│103年度上訴字第1111││││││號││├────┼──────────┼──────────┼──────────┤││判決日期│103年03月11日│103年04月07日│103年10月21日│├───┼────┼──────────┼──────────┼──────────┤││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確定├────┼──────────┼──────────┼──────────┤│判決│案號│103年度台上字第2016│103年度台上字第2856│104年度台上字第3999││││號│號│號││├────┼──────────┼──────────┼──────────┤││確定日期│103年06月18日│103年08月20日│104年12月31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社勞│不得易科、社勞│不得易科、社勞││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3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3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5年度執字│││第9973號(編號1、2定│第13828號│第1667號(編號3至6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應執行有期徒刑20年)│││)│││└────────┴──────────┴──────────┴──────────┘附表:受刑人陳瓊姿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年6月│有期徒刑7年8月│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102年09月04日│102年09月18日│102年09月19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2年偵字第│臺中地檢102年偵字第│臺中地檢102年偵字第││年度案號│22590、24351、26867│22590、24351、26867│22590、24351、26867│││號│號│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3年度上訴字第1111│103年度上訴字第1111│103年度上訴字第1111││││號│號│號││├────┼──────────┼──────────┼──────────┤││判決日期│103年10月21日│103年10月21日│103年10月21日│├───┼────┼──────────┼──────────┼──────────┤││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確定├────┼──────────┼──────────┼──────────┤│判決│案號│104年度台上字第3999│104年度台上字第3999│104年度台上字第3999││││號│號│號││├────┼──────────┼──────────┼──────────┤││確定日期│104年12月31日│104年12月31日│104年12月31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社勞│不得易科、社勞│不得易科、社勞││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5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5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5年度執字│││第1667號(編號3至6定│第1667號(編號3至6定│第1667號(編號3至6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0年)│應執行有期徒刑20年)│應執行有期徒刑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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