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5年度台抗字第24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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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5年台抗字第2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延長羈押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五年度台抗字第二四一號
抗告人甲○○上列抗告人因偽造文書延長羈押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二十五日延長羈押之裁定(九十四年度上更㈠字第五0八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本件原裁定以抗告人甲○○犯偽造文書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十八日執行羈押,至同年五月十七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茲該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裁定自同年五月十八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抗告意旨謂其在本案羈押前,已因另案在監執行四年六月,縱加計本案所宣告之刑,仍達到假釋之標準,實無延長羈押之必要;且其經獄政教化早與損友斷絕關係,而家中母親年事已高,乏人照料,其無再犯或逃亡之虞;又本案已辯論終結,定期宣判,審判程序並無難以進行之情形云云。既非指摘原裁定違法或不當,應認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予以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八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吳雄銘
法官池啟明法官劉介民法官郭毓洲法官韓金秀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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