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7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763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被告甲○○上列具保人因被告常業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97年度執聲沒字第1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拾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具保人乙○○因被告甲○○常業詐欺等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台幣(下同)10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茲因被告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聲請將具保人所繳保證金沒入之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將具保人已繳納之保證金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被告前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10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其釋放,而該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訴字第177號判處有期徒刑2年,緩刑5年,嗣經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95年度金上訴字第1158號認其係犯常業詐欺等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再經同院以97年度聲減字第13號減為有期徒刑9月確定,經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案,經通知具保人偕同被告到案執行,具保人亦無法偕同被告到案執行以履行其具保責任,亦拘提未獲,被告更未在監執行或羈押中,且其戶籍自95年8月31日即遭遷移至台北縣新莊市○○路○段○號2樓之新莊市戶政事務所內,此有刑事保證書、本院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本院94年刑保字第31號刑事保證金收據、前揭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判決及裁定書網路列印本、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基本資料2份、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5份、訴訟(行政)文書不能送達事由報告書1份、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及報告書各4份、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1份、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及報告書各1份、法務部全國檢察官線上查詢刑案人犯在監所最新資料報表1份在卷可按,足認被告已經逃匿,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8月19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廖慧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8月19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