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31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31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3116號債權人甲○○上列債權人與 吳素琴 即債務人 柯慶坑 之遺產管理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債權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請付現金或匯票(匯票抬頭:台灣苗栗地方法院)。
二、債務人柯慶坑、吳素琴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查明債務人為柯慶坑或 柯慶杭 ,如有誤寫應具狀更正。
三、社柑段71、74地號土地最新土地謄本。中華民國98年4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毓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得新中華民國98年4月27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