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29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29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2929號債權人癸○○
壬○○庚○○寅○○丙○○甲○○丁○○子○○己○○辛○○戊○○兼訴訟代理丑○○人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朱樂印刷人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債權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全體債權人委任丑○○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正本。
二、債務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負責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查明債務人負責人為「朱峰島」或「乙○○」,如有誤寫請具狀更正。
三、請求債務人給付之標的及數額部分,應就債務人應分別給付每一債權人若干元具體表明(如:債務人應給付債權人癸○○若干元、債權人壬○○若干元‧‧‧之方式記載,以此類推),不得僅表明給付之總額。
中華民國98年4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毓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貴瑋中華民國98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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