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連江地方法院97年度秩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福建連江地方法院97年秩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簡易庭裁定97年度秩字第1號移送機關連江縣警察局被移送人甲○○被移送人丙○○被移送人乙○○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連警刑字第0970013084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丙○○、乙○○互相鬥毆,各處罰鍰新臺幣肆仟元。
事實及證據理由
一、被移送人等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97年10月2日下午5時20分許至同日下午5時40分許。
(二)地點:連江縣○○鄉○○村○○路○○○號前。
(三)行為:互相鬥毆。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證據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甲○○、丙○○、乙○○於警詢中之供述。
(二)經警察當場查獲。
(三)乙○○之連江縣北竿衛生所診斷證明書1紙(本院卷第19頁)、卷附之連江縣警察局刑案現場照片10張(本院卷第20頁至第24頁)。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87條第2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2月8日
簡易庭法官毛彥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2月8日
書記官李唐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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