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促字第55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促字第5503號債權人乙○○債務人甲○○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甲○○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中華民國95年3月20日
民事庭法官林孟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何祖屏中華民國95年3月20日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促字第55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促字第5503號債權人乙○○債務人甲○○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甲○○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中華民國95年3月20日
民事庭法官林孟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何祖屏中華民國95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