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204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4年度訴字第2040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毒偵字第4709號),及移送併案審理(94年度毒偵字第5082號、6321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受命法官於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獨任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扣案如附表一、四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如附表二所示之物,沒收之;又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扣案如附表
三、四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扣案如附表一、三、四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如附表二所示之物,沒收之。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甲○○前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與竊盜案件,分別經本院於民國84年3月6日,以83年度訴字第4356號判處有期徒刑4年確定,於84年3月2日,以84年度易字第292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並經本院以84年度聲字第155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2月確定,於87年11月7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嗣經撤銷假釋,復於89年7月26日入監執行殘刑,於92年10月5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又甲○○前因施用第1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88年度毒聲字第4501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於90年2月14日強制戒治期滿,並於翌日釋放,嗣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0年2月23日,以90年度戒毒偵字第219號不起訴處分確定。嗣甲○○仍不知悛悔改過、戒除毒癮,於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復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概括犯意,自94年農曆年過後即2月間某日某時起至94年8月10日某時止,在其位於高雄市○○區○○路○○巷○○號之住處及電焊工作之場所等地,以海洛因摻水用針筒注射體內之方式,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平均每天施用1次;另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概括犯意,自94年4月間某日某時起至94年8月10日某時止,在上開住處及工作場所等地,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吸食器,於下方燒烤,吸食煙霧之方式,連續施用第2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平均每天施用1次。嗣分別為警於94年5月18日晚上8時10分許,在高雄市○○區○○○路○○○巷口盤查查獲;於94年6月15日下午3時許,在高雄市旗津區北汕巷50之70號前盤查查獲;及經警於94年8月1日下午2時40分許,持搜索票在其上開住處執行搜索,始悉上情。並扣得如附表一至四所示之物。
二、證據名稱:㈠被告甲○○於警詢、檢察官偵查中及本院審理中之自白。
㈡扣案物品、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鼓山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
押物品目錄表;保安警察第三總隊第二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少年警察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
㈢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三總隊第二大隊查獲涉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初步鑑驗報告單。
㈣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三份(報告日期:
94年5月30日,轉碼編號:00000000;報告日期:94年6月
28日,轉碼編號:00000000;報告日期:94年8月10日,轉碼編號:A00000000)。
㈤法務部調查局鑑定通知書(調科壹字第220020500號、000000000號、000000000號)。
㈥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檢驗報告(報告編號第9408─129至134號;9408─923至930號)。
㈦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被告院內
索引卡紀錄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
㈧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0年度戒毒偵字第219號不起訴處分書。
三、核被告甲○○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施用第1級毒品海洛因罪及同條第2項施用第2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罪。被告施用前後持有第1級毒品海洛因及第2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應分別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先後多次施用第1級毒品海洛因及第
2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時間緊接,方法相同,所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均為連續犯,應各依刑法第56條之規定以一罪論,並各加重其刑。
至檢察官移送併案審理部分(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4年度毒偵字第5082號、6321號)及其餘被告於本院審理中自白施用第1、2級毒品之部分,因與起訴部分具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本院自得加以審究,併予敘明。所犯上開二罪,犯意各別、罪名有異,應予分論併罰。又被告前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與竊盜案件,受有期徒刑4年2月確定,並於92年10月5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有上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被告院內索引卡紀錄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附卷可稽,其於5年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依刑法第47條之規定應加重其刑,復依刑法第70條之規定,遞加之。爰審酌被告前因施用第1級毒品,於90年2月15日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未滿5年即故態復萌,自94年2月間起至94年8月10日某時止,長期連續施用第1級毒品海洛因、第2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不輟,期間為警查獲三次之多,竟仍不思反省自制,無視於毒品對於自身健康之戕害及國家對於杜絕毒品犯罪之禁令,惡性非輕,本諸施用毒品者均有相當程度之生理成癮性及心理依賴性,其犯罪心態與一般刑事犯罪之本質並不相同,且被告係於5年內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1級毒品、第2級毒品罪之犯行,依同條例之規定,無需再經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之刑事處遇程序,為兼顧被告斷絕生理成癮性及心理依賴性之必要,量刑實不宜過輕,參酌被告犯後業已坦承犯行,態度良好、頗具悔意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扣案如附表一編號一之海洛因共9包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規定之第1級毒品;附表三編號一之甲基安非他命共4包為同條項第2款規定之第2級毒品;上開附表一、三用以盛裝各該管制毒品之外包裝袋;附表一編號二至四之物、附表三編號二、三之物、及附表四所示之物,經送驗後分別有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之陽性反應,因與各該管制毒品在物理上皆難以析離,亦有卷附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各項物品之檢驗報告可佐,爰均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另附表二所示之物,為被告所有預備供分裝毒品吸食之用,業據被告供陳在卷,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宣告沒收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56條、第47條、第70條、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51條第5款、第9款,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0月11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戰諭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林佳蓉中華民國94年10月11日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一:
┌──┬──────┬───┬─────────────┐│編號│名稱│數量│備註│├──┼──────┼───┼─────────────┤│一│海洛因│9包│其中3包含袋重合計0.97公克│││││,法務部調查局鑑定通知書(│││││調科壹字第220020500號)│││││其中3包含袋重合計2.13公克│││││,法務部調查局鑑定通知書(│││││調科壹字第220020914號)│││││其中3包含袋重合計1.56公克│││││,法務部調查局鑑定通知書(│││││調科壹字第000000000號)│├──┼──────┼───┼─────────────┤│二│吸管│3支│呈海洛因陽性反應,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檢驗報│││││告報告編號第9408─927號│├──┼──────┼───┼─────────────┤│三│針筒│2支│呈海洛因陽性反應,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檢驗報│││││告報告編號第9408─133~13│││││4號│├──┼──────┼───┼─────────────┤│四│分裝袋(即殘│1包│呈海洛因陽性反應,高雄醫學│││餘粉末膠袋)││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檢驗報│││││告報告編號第9408─130號│└──┴──────┴───┴─────────────┘附表二┌──┬──────┬───┬─────────────┐│編號│名稱│數量│備註│├──┼──────┼───┼─────────────┤│一│針筒│1支│無毒品反應,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檢驗報告報告│││││編號第9408─132號,被告自│││││承為其所有,預備供注射毒品│││││之用,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沒收之。│└──┴──────┴───┴─────────────┘附表三:
┌──┬──────┬───┬─────────────┐│編號│名稱│數量│備註│├──┼──────┼───┼─────────────┤│一│甲基安非他命│4包│驗後毛重14.7公克,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檢驗報│││││告報告編號第9408─129、94│││││08─930號│├──┼──────┼───┼─────────────┤│二│殘留甲基安非│110只│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高│││他命之夾鏈袋││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檢驗報告報告編號第9408─92│││││3號│├──┼──────┼───┼─────────────┤│三│安非他命吸食│2組│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器││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檢驗報告報告編號第9408─│││││131、9408─929號│└──┴──────┴───┴─────────────┘附表四:
┌──┬──────┬───┬─────────────┐│編號│名稱│數量│備註│├──┼──────┼───┼─────────────┤│一│針筒│3支│呈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檢驗報告報告編號第│││││9408─924~926號│├──┼──────┼───┼─────────────┤│二│止血帶(即橡│1條│呈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皮管)││反應,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檢驗報告報告編號第│││││9408─928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