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10年度六簡調字第6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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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六簡調字第65號

聲請人 黃家川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李明岳 間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

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

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如下:

一、聲請人應提出本件借款之相關證據資料影本,如借款契約書、借據、票據等。

二、應提出雲林縣○○鎮○○段00000地號土地、太興段892地號土地之第一類登記謄本(含他項權利部)。

三、補正上開事項後,應依相對人人數提出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2月24日

斗六簡易庭

法官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2月24日

書記官黃鷹平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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