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六簡調字第65號
聲請人 黃家川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李明岳 間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
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
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如下:
一、聲請人應提出本件借款之相關證據資料影本,如借款契約書、借據、票據等。
二、應提出雲林縣○○鎮○○段00000地號土地、太興段892地號土地之第一類登記謄本(含他項權利部)。
三、補正上開事項後,應依相對人人數提出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2月24日
斗六簡易庭
法官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2月24日
書記官黃鷹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