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0年度重小字第46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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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小字第462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林素鈴
被 告 蕭正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負損害賠償責
任,其雖陳報被告之住所在新北市○○區○○路0段00號1樓
,惟被告之住所已於起訴前之民國109年8月26日遷移至桃園
市○鎮區○○街○○巷○號,此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表在卷
可稽;另本件侵權行為之行為地則在桃園市○○區○○○路
○○號燈桿附近,則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15條第
1項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 職權將本
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2月25日
法官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華民國110年2月25日
書記官張裕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