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0年度北小字第79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小字第799號

原告台灣普客二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實貴孝夫

訴訟代理人 陳昱瑄

被告銀色無牌賓士所有權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停車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對於住所不明之人因財產權涉訟者,得由被告可扣押之財產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及第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不明,但被告所有車輛停放於原告之新北市新莊中平停車場,原告亦未提出雙方合意由本院管轄之約定,依上述規定,即應由車輛所在地之新北地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尚有誤會。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 詹駿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翁挺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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