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彰小字第68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周易輝
一、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羅浮名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管理
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2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之上訴利益即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2,1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
補繳裁判費1,500元,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二、上訴人於民國110年2月20日所提出之上訴狀,並未檢附繕本
,應補提出上訴狀繕本1份,以利寄送被上訴人。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李欣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石坤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