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9年度彰小字第680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彰小字第68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周易輝
一、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羅浮名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管理
  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2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之上訴利益即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2,1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
  補繳裁判費1,500元,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二、上訴人於民國110年2月20日所提出之上訴狀,並未檢附繕本
  ,應補提出上訴狀繕本1份,以利寄送被上訴人。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李欣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石坤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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