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0年度重救字第9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救字第9號
聲 請 人  鄭適輝
代 理 人  周嬿容 律師
相 對 人  鄭偉良
       陳瑞娟
       陳盈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
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又無資力支出
訴訟費用之事由,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09
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經法律扶助分會准許法律扶助
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
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
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定有明文。
二、經核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
110年度重簡字第290號),無力支出訴訟費用,已向財團
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士林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等情,業據
提出審查詢問表以釋明,並有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
委任狀可按,堪認聲請人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核其訴
訟非顯無勝訴之望,是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揆諸上揭
法律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2月25日
三重簡易庭法官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王品媛
中華民國110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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