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重小字第36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博怡
訴訟代理人 周麗寬
黃昀
被 告 陳建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於民國110年2月
18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肆仟貳佰壹拾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
叁仟壹佰肆拾伍元自民國一0九年十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違約第一個月加收新臺幣壹佰
元,第二個月加收新臺幣參佰元,第三個月加收新臺幣伍佰元之
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2月25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2月25日
書記官林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