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士小字第478號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訴訟代理人 陳鏡威
被 告 楊賢展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108年3月6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參萬零陸佰壹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
二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
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
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106年2月13日9時許,駕駛車牌
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A車),行經臺北市○○
市○○○道路東往西方向(台北火車站前)時,因涉有駕駛
不慎之過失,致撞擊原告所承保訴外人 陳孟雅 所有,由訴外
人 賀宜中 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B車
),造成B車受有損害。經送廠維修後,計支出修復費用共
新台幣(下同)53,150元(其中鈑金費用:6,400元、塗裝
費用:10,762元、零件費用:35,988元),原告已全部依保
險契約賠付予陳孟雅,依保險法第53條規定,原告自得代位
求償。為此,爰依保險法第53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
第191條之2之規定,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53,150元,及自起
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等
語。
三、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保險理賠計算
書、統一發票、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道路交通事
故現場圖、行車執照、駕駛執照、保險卡、估價單及車損照
片等件為證,核與本院依職權向台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
大隊函調之A3類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道路交通事故現
場圖、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及現場照片等件相符。
而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
何聲明及陳述,應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四、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依民法第196條規
定,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其物因毀損所減少
之價額,而所謂賠償物被毀損所減少之價額,得以修復費用
為估定標準,但以必要者為限(最高法院77年度第9次民事
庭會議決議參照)。是本件原告因被告駕駛A車之過失行為
致B車受損,以修理費作為減少價額之依據,請求被告賠償
,自為法所許。據原告所提估價單及統一發票,B車之修復
費用53,150元(其中鈑金費用:6,400元、塗裝費用:10,76
2元、零件費用:35,988元)。然而以新零件更換舊零件之
零件折舊部分非屬必要費用,應予扣除。查B車係於103年12
月15日出廠使用(行照上未寫明出廠日,依法推定為該月15
日),有行照影本附卷可稽,依行政院所頒固定資產耐用年
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表規定,小客車耐用年數為5年,依
定率遞減法每年應折舊一千分之三百六十九,參酌「營利事
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第6項規定「固定資產提列折舊
採用平均法或定率遞減法者,以1年為計算單位,其使用期
間未滿1年者,按實際使用之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
,不滿1月者,以1月計」。據此,則至發生本件交通事故之
日即106年2月13日為止,B車已實際使用2年2月,故原告就
更換零件部分,所得請求被告賠償之範圍,扣除折舊22,540
元之後,應以13,448元為限(即零件費用35,988元-折舊22,
540元=13,44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詳下計算書),加上其
餘非屬零件之鈑金費用6,400元、塗裝費用10,762元,共計
30,610元。從而,原告依保險法第53條第1項規定之代位權
、民法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原告30,610元,
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8年2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
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適用小額程序所為被
告部分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就
原告勝訴部分宣告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1,00
0元(第一審裁判費),應由被告負擔。
中華民國108年3月20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李建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3月20日
書記官吳俊明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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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舊時間金額
第1年折舊值35,988×0.369=13,280
第1年折舊後價值35,988-13,280=22,708
第2年折舊值22,708×0.369=8,379
第2年折舊後價值22,708-8,379=14,329
第3年折舊值14,329×0.369×(2/12)=881
第3年折舊後價值14,329-881=13,4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