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8年度彰小調字第158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彰小調字第158號
原   告 吳諭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豐仁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請求被告應給付新臺幣(下同)75,000元,然提出之
  估價單金額為52,900元,請說明請求金額之項目、計算式及
  計算依據。(即如何得出訴之聲明第一項所載之金額)。
二、請提出受損車輛之行車執照影本。
三、原告陳報之上開書狀及事證(除行車執照影本),均應另提
  出繕本1份以利寄送被告。
四、原告起訴狀繕本未附證物資料,請補提出起訴狀所附證物資
  料影本1份,以利寄送被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胡佩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石坤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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