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8年度湖調字第91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湖調字第91號
聲 請 人  馨琳揚 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相 對 人  黃君緯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
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
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此等有關管轄法院之規定,依同法第405條第3項規
定,於聲請調解事件準用之。
二、本件相對人之住所地係位於臺北市○○區○○路○號3樓之15
,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依前揭規定,自應
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
調解,要屬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3月20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3月20日
書記官王玉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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