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8年度彰補字第9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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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彰補字第90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伯燿
訴訟代理人  何正偉
上列原告與被告 謝東縉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告謝東縉(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為未成年人,應補
  正被告之住所及其法定代理人之姓名、住居所,並提出被告
  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按上開補正事項提出補正後起訴狀或補正狀,並應提出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胡佩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石坤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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