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8年度彰簡調字第8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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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彰簡調字第89號
原   告  李興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文滄 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正被告劉文滄即彰化縣○○鎮○○段○○○○號土地之抵押
  權人之身分證字號,並提出被告之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
  略)。
二、被告如有發生繼承情形,應提出其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
  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及
  繼承人是否有辦理拋棄繼承之情形。
三、原告訴之聲明並未具體明確,應補正正確訴之聲明。
四、併依上開補正事項,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並按被告人數提
  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胡佩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石坤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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