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彰簡調字第44號
原 告 施秀琴
列原告與被告 林志隆 等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9,260元(計算式:面積5.46平方
公尺×每平方公尺之公告地價31,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770元,扣除已繳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770元。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胡佩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命補正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石坤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