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8年度板小字第106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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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板小字第106號
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同上
訴訟代理人 何新台
黃晴珮 同上
被 告 楊朝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於民國108年2月27日言
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陸仟陸佰伍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陸
仟伍佰貳拾壹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其中新臺幣參萬肆仟陸佰陸拾
柒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3月20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
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
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
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
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如委任律師提起
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3月20日
書記官謝淳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