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1年上字第16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塗銷預為抵押權登記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上字第1659號抗告人 王婉容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 謝嘉珊 等間請求塗銷預為抵押權登記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月9日本院111年度上字第1659號裁定提起抗告,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2月14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邱育佩
法官林大為法官譚德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14日
書記官張郁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