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字第165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1年上字第16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塗銷預為抵押權登記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上字第1659號抗告人 王婉容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 謝嘉珊 等間請求塗銷預為抵押權登記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月9日本院111年度上字第1659號裁定提起抗告,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2月14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邱育佩
法官林大為法官譚德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14日
書記官張郁琳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