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0年聲再字第2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聲再字第253號聲請人 蕭金一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段津薪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1月30日本院110年度聲再字第215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第501條第1項第4款規定表明再審理由,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且此程式之欠缺性質上屬無庸命補正之事項。又按聲請再審,僅對前訴訟程序之確定裁判有所指摘,並未表明確定裁定有何法定再審原因,其再審之聲請,難認為合法。
二、聲請人對本院110年度聲再字第215號確定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惟依其聲請狀所表明之再審理由,乃關於前訴訟程序之本院109年度重上字第606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97號之確定裁判之指摘,並未敘明原確定裁定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何款或同法第497、498條之再審事由,依前揭說明,顯難認其再審聲請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2月29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賴劍毅
法官邱靜琪法官洪純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9日
書記官魏汝萍